政策法规

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制造者的认证技术标准

一、用于制造或加工、储藏、质量管理及达规判定的设施 1.用于制造或加工、保管、质量管理的设施 (1)必须具有可容纳各类设备且不妨碍工作的空间和亮度。 (2)必须具备能充分供给干净水的供水设备。 (3)必须能保持原料及产品质量良好。 (4)必须具有按照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日本农业标准(2000年1月20日农林水产省告示第60号,以下称“日本有机农业标准”)第4条规定的关于制造、加工、包装及工序的相关管理标准进行管理时不妨碍该管理实施的面积的构造。 2.用于达规判定的设施 用于达规判定的设施必须拥有用于评定检查结果及票证管理的设施。 二、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法 1.第三项第2条中规定的质量管理责任者履行下列职责: (1)有关质量管理包括管理(指把制造或设备管理的一部分委托给外部单位实施时,转包对象的选择标准、转包内容、转包手续等与该转包业务相关的管理);以下同计划的起草和推进。 (2)对工序中产生的意外、不满意见等的处理和对策的相关指导和建议。 2.下列事项的内部章程必需具体化和系统化 (1)原材料的接收和保管的相关事项。 (2)原材料的调配比例的相关事项。 (3)制造及加工方法的相关事项。 (4)用于制造及加工的机械器具的相关事项。 (5)出货的相关事项。 (6)与认证机构(指注册认证机构或注册的外国认证机构,下同)对质量管理实施1青况的确认等业务的切实实施相关的必要事项。 3.按照内部章程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并把管理记录和作为该管理记录依据的文件自该记录编制之日起保存1年以上。 4.定期对内部章程进行适当的评审和修订,并让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其内容。 三、负责质量管理人员的资陪及人数 1.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人数 应安排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一人以上)作为质量管理员: (1)在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号)规定的大学或旧职业学校令(1903年敕令第61号)规定的职业学校以上的学校,取得食品制造或加工的相关课程的学分并毕业,或具有同等或以上学历,并且在食品制造、加工或试验研究上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2)毕业于学校教育法规定的高中或中学教育或旧中等学校令(1943年敕令第36号)规定的初中,或具有同等或以上学历,并且在食品制造、加工或试验研究上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3)在食品制造、加工或试验研究方面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2.质量管理责任者 从质量管理员中选出1位已修完认证机构指定的培训班(以下称培训班)培训的与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质量管理相关课程者(包括预计1年内修完该课程者),担任质量管理责任者。 四、达规判定组织和实施方法 1.达规判定的组织 达规判定组织必须在本质上独立于制造部门及营业部门且具有自己的权限。 2.达规判定的实施方法 (1)必须在下列事项上做到达规判定相关规程(以下称达规判定规程)的具体化和系统化。 a.生产过程检查的相关事项。 b.达规判定标识的相关事项。 c.达规判定后货物的出货或处理的相关事项。 d.记录的编制及保存的相关事项。 e.与认证机构实施确认等业务相关的必要事项。 (2)依据达规判定规程切实实施达规判定及达规判定标识的相关业务,确认正确使用了达规判定的标识。 (3)确认名称标识已经按照日本有机农业标准第5条规定的方法切实实施。 五、达规判定执行人员的资格和人数 从符合第三项第1条的(1)、(2)或(3)的任意一条、且在培训班上修完(含预计1年内修完者)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达规判定相关课程的人员中安排1人以上作为达规判定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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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制造或加工、储藏、质量管理及达规判定的设施 1.用于制造或加工、保管、质量管理的设施 (1)必须具有可容纳各类设备且不妨碍工作的空间和亮度。 (2)必须具备能充分供给干净水的供水设备。 (3)必须能保持原料及产品质量良好。 (4)必须具有按照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日本农业标准(2000年1月20日农林水产省告示第60号,以下称“日本有机农业标准”)第4条规定的关于制造、加工、包装及工序的相关管理标准进行管理时不妨碍该管理实施的面积的构造。 2.用于达规判定的设施 用于达规判定的设施必须拥有用于评定检查结果及票证管理的设施。 二、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法 1.第三项第2条中规定的质量管理责任者履行下列职责: (1)有关质量管理包括管理(指把制造或设备管理的一部分委托给外部单位实施时,转包对象的选择标准、转包内容、转包手续等与该转包业务相关的管理);以下同计划的起草和推进。 (2)对工序中产生的意外、不满意见等的处理和对策的相关指导和建议。 2.下列事项的内部章程必需具体化和系统化 (1)原材料的接收和保管的相关事项。 (2)原材料的调配比例的相关事项。 (3)制造及加工方法的相关事项。 (4)用于制造及加工的机械器具的相关事项。 (5)出货的相关事项。 (6)与认证机构(指注册认证机构或注册的外国认证机构,下同)对质量管理实施1青况的确认等业务的切实实施相关的必要事项。 3.按照内部章程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并把管理记录和作为该管理记录依据的文件自该记录编制之日起保存1年以上。 4.定期对内部章程进行适当的评审和修订,并让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其内容。 三、负责质量管理人员的资陪及人数 1.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人数 应安排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一人以上)作为质量管理员: (1)在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号)规定的大学或旧职业学校令(1903年敕令第61号)规定的职业学校以上的学校,取得食品制造或加工的相关课程的学分并毕业,或具有同等或以上学历,并且在食品制造、加工或试验研究上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2)毕业于学校教育法规定的高中或中学教育或旧中等学校令(1943年敕令第36号)规定的初中,或具有同等或以上学历,并且在食品制造、加工或试验研究上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3)在食品制造、加工或试验研究方面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2.质量管理责任者 从质量管理员中选出1位已修完认证机构指定的培训班(以下称培训班)培训的与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质量管理相关课程者(包括预计1年内修完该课程者),担任质量管理责任者。 四、达规判定组织和实施方法 1.达规判定的组织 达规判定组织必须在本质上独立于制造部门及营业部门且具有自己的权限。 2.达规判定的实施方法 (1)必须在下列事项上做到达规判定相关规程(以下称达规判定规程)的具体化和系统化。 a.生产过程检查的相关事项。 b.达规判定标识的相关事项。 c.达规判定后货物的出货或处理的相关事项。 d.记录的编制及保存的相关事项。 e.与认证机构实施确认等业务相关的必要事项。 (2)依据达规判定规程切实实施达规判定及达规判定标识的相关业务,确认正确使用了达规判定的标识。 (3)确认名称标识已经按照日本有机农业标准第5条规定的方法切实实施。 五、达规判定执行人员的资格和人数 从符合第三项第1条的(1)、(2)或(3)的任意一条、且在培训班上修完(含预计1年内修完者)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达规判定相关课程的人员中安排1人以上作为达规判定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