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范文
城镇化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国,城镇化应该着眼以下3个问题,即发展重点为中小城市;将新生代农民工等已经在城市就业的农民视为主体;解决就业、社保、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农民工的主要关注的关键问题。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损害农业这一国民根基为前提,而应该以发展好农业为前提。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上应该重点考虑到城镇化与农业如何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提升农业从业者的收入,如何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如何确保我国粮食供给安全问题等等。国家在制定农业政策的时候,从保障粮食安全的角度着眼,应该将重点放在价格政策、补贴政策和金融保险政策上。如果从改革的方面来讲,应该从以下方面着眼,即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新经营主体的培育以及解决农业从业者日趋减少的问题。在欧美和韩国等国家,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其农业政策法规或许对我国的农业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启示,本文将对其进行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不但依靠工业的腾飞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实现了农业的较快发展。早在1950年,韩国就开始制定计划推动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并加快了将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的速度。韩国农业现在已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之列,无论是生产技术还是生产水平都可以同欧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较。
韩国国土面积小,且农业人口大规模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成为一个需急切解决的问题。韩国农业之所以能够快速实现现代化,主要是5方面的合力造成的,即流通体系、农业科技、新村运动、农业政策和土地制度。
在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避免耕地分散带来的弊端,在尊重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促使土地联合使用。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通过了法律来保护农地的流转,从而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基础。韩国农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本国农业,从环境政策、价格政策和生产政策入手,综合运用补贴等手段,确立了稻米作为生产政策的最核心部分;新村运动通过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激发其建设农村的积极性;在农业科技方面,60%以上的农业科技人员属于国家政府人员,从而保证了科技队伍的稳定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流通体系,将销售同生产充分结合起来,保证了生产和流通效率。
应该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性的宏观管理;完善市场经济,保证农村经济的活力;确保农业科技队伍的稳定性,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推动力。
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农业政策是紧跟市场的。农场主会根据相应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利润最大化为指导原则,这是其农业发展的主基调。美国政府会根据其中存在的不足,出台相应政策来弥补市场的不足,主要是宏观方面的政策调整。美国政府对于农业的调控从原先的流通领域拓展到了生产领域,这是基于美国农业巨大的生产力导致粮食生产过剩的情况。罗斯福新政开始后,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与农产品生产缩减政策。随后开始了缩减生产金融政策,进而设立了土地银行,为休耕土地提供补助金。这些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农产品过剩可能导致的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从现在的效果来看,达成了宏观调控的目的。
从1985年~1995年这段时间,美国的农业政策开始调整向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这是因为欧洲农业快速发展导致全球农产品市场的变动,而且美元开始大幅度升值,引发了其农产品竞争力下降的状况。随后,美国政府不断地削减其预算支出,降低受补贴面积,让农场主根据自身状况与市场状况自主调整种植面积与种植品种,从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不但如此,美国还积极开展农业方面的关税与贸易谈判,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随后的《1990年食品、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更是继续放松对生产的管控,推进了农业的市场化。从1996年以后,政府干预农业生产进一步减少。但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开始重视农场安全,建立了一系列措施,如反周期支付与农作物平均收入选择计划等,并为农业灾害提供救援等等,构建起来一个完善的农场安全网络。
对于农业支持的手段应该更加多元化;集中财力重点补助粮食生产;农业支持政策应该网络化和体系化,避免盲目出台政策;对于农业的支持不应该只停留在行政层次,更应该法律化,进而实现项目化。
在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共同农业政策是很重要的一环,虽然备受争议,但是欧盟农业的发展成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其在奶制品、禽肉和糖的出口量上已经超过了美国,摆脱了主要农产品处于净进口的不利状态。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正在转化重点方向,走农业与农村并重的道路,将关注焦点投向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上。《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中协议》着眼于提升农业效率并达成农业市场稳定的目的,提升农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在1992年共同农业政策变动中,开始强调对农业结构的调整。在《走向2020共同农业政策―应对未来粮食、自然资源和区域挑战》中,提出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进行最优化管理,进而维持农村发展的平衡。欧盟开始利用多种措施对农业支持,如价格支持、农业发展支持以及收入补贴等,并进一步提升其农产品市场的自由度。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放弃了原来的封闭状态,进入到开放状态。
必须以粮食自给为核心制定农业政策;立足于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多功能农业;基于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加大对国内粮食产业的支持力度;可以适当放弃一些低效且处于垄断状态的农业生产领域,来获得农业谈判的主动权;学习欧盟的双边合作策略。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政策对于农业发展的走向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农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有很多不足。应借鉴世界农业先进国家的经验,汲取精华,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制定最合理的农业政策。
[1] 白文周,吴义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内涵及实现途径[J].经济问题探索,2008,5: 52-55.
(一)全面实施粮食流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按照全省粮食流通发展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结合《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6632”工程,完善规划,搞好衔接。
(二)全面贯彻落实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政策措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1]57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10]149号)文件,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落实政策措施,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一)加强法制学习。根据《市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要求,加强领导干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学习宣传与粮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并将学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开展“5.2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日、“10.16”世界粮食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
(三)组织参加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全省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加强粮食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提高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组织参加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按照省局要求,今年将进一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
(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重点是对2011年形成的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切实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进一步做好不符合省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一)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指导。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生产要素参与园区建设,集聚粮油食品加工项目,打造产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进一步组织我市粮食企业和园区项目与长三角及沿海地区企业洽谈对接,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努力实现园区项目集中、资源集约、功能集成。对已经承接的项目,要跟踪落实,搞好服务。对宣传推介的项目注意信息反馈。对有意向的项目组织签约、搞好对接。重点启动粮食产业园、来安粮食产业园、明光粮食物流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天长粮食产业园、凤阳粮食产业园、琅琊粮食产业园二期工程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早见效益;积极推进全椒粮食产业园、定远皖东粮食物流园项目谋划与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强园区建设督查工作。要按照省局粮食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会精神,因地制宜,加快园区建设;扩区扩容,完善功能;突出科技含量,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园区管理;发挥园区综合效应,提升园区质量效益。重点督查和指导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园区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全省粮食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
(三)抓好“861”项目建设。积极组织申报2012年省“861”重点计划项目,加强“861”项目建设管理和进度报送工作,
一年来,政策法规股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兄弟股室的帮助下,认真做了本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全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局领导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安排法规股认真组织了法律法规宣传、春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等农业执法工作。按照局领导的要求,法规股组织了种子管理站、土肥站、植保站、农药管理办公室等执法股室站依照自身职责团结协作认真开展了农业执法工作,年初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的方案。
法规股按照上级的要求,3月15日等时间组织了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日。法规股还组织了3月7—13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组织了农业执法人员抽调了宣传车组成宣传队,深入18个乡(镇)进行了《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等农业法律法规。散发宣传单1万余份,受训群众达1万余人。通过组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他们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同时也提高了农资经营户依法经营的意识。
1、采取首查不罚制。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农资经营户先予警告不做出罚款,如果下次再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则依法予以严惩,可以给予首次违犯的农资经营户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活跃市场经营气氛。
2、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追击,限期整改,如在农药检查中发现一些农药经营门店的农药摆放不规范、杂乱无章,高毒农药和杀鼠剂未设单独摆放,农业执法人员就现场监督经营者对农药归类摆放,并对高毒农药和杀鼠剂设单独摆放。
3、认真清理整顿农业系统所属农资经营主体。县农业局对农业系统所属的农资经营主体继续进行了清理整顿,加大了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并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落实国家有关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严禁违法违规经营或乱涨价,坚决杜绝坑农害、损农伤农事件的发生。
4、加强抽检,强化监管。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的抽检工作,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于不合格产品一经发现立即曝光,引导农民放心消费。
5、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县农业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察举报制度》等一系列执法责任制度,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监察举报电话等。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农业案件的的办理程序。
1、种子方面。共检查种子种子企业2家、经营户96家,目前已完成备案92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92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7起,其中种子不合格4起:六塔1起、古城1起、县城2起;经营未定审品种3起:古城1起(品种是邢抗6号),县城两起(品种是咏玉1号、99B);共扣押玉米种子350斤,棉花种子150斤,共计500斤。对以上情况都依法进行了处理。
2、农药方面。共检查企业2家、农药门店86家,整顿市场18个。共检查农资品种194个,其中种子98个,农药96个,其中修改标签内容7个,冒用农药登记证的2个,另外有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和更改商品名等违规行为,未发现假劣农药。对以上情况都依法进行了处理。由于部分农药经营户思想不够重视,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药产品摆放混乱;二是个别是农药经销户对于高剧毒农药没有设立,无明显标志;三是部分农药经销人员对高剧毒农药保管意识淡薄,措施不力。对此,我们立即对出现这些问题的经营户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农药要立即按照类别及毒性进行分类摆放,并且要求摆放整齐有序;二是没有设立高剧毒农药的经营户要即设立高剧毒农药,加强管理;三是要求农药经营户加强对鼠药、高剧毒等农药的有关知识的学习,提高保管意识和措施。
3、植物检疫方面。检查中发现有部分种子经销商户种子无检疫证或手执检疫标识而未粘贴等现象,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全年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农资经营户80人,出动执法人员600人次,出动车辆120台次,对全县18乡镇农资市场进行了多次有重点的拉网式排查。通过农资打假活动,共散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有效地净化了农资市场,规范了农资经营秩序,有效遏制了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按照《濮阳市农业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查处有害蒜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濮农字[2005]40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局从6月中旬至7月中旬,抽调人员组成了有害蒜薹查处工作队,对全县范围的冷库、生产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关键环节的蒜薹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我县境内未出现有害蒜薹。
4月10—5月20日,按照市农业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法规股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这次行动中对农药、化肥门市进行了专项检查,对下在田间使用农药、化肥的农民进行了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了一定效果。
2、按照县“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4月27日—5月9日,法规股组织安排了这段时间的农药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农药经营户对农药的摆放不够重视。
3、按照《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清安[2005]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6月份,法规股组织了安全生产月活动。
4、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要求,从9月28日至10月8日,法规股组织开展了黄金周安全生产大检查。
6月份,按照《濮阳市农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濮农字[2005]42号)文件要求,法规股对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清查。六、执法文书回复
1、6月8日,法规股接到县政府法制办清政法函[2005]2号文件《关于科技局拟定的**县食用菌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股对科技局的侵权行为做了一一辨驳,对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力进行了据理力争。
2、9月份,法规股接县政府法制办《**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征求意见函,结合实际给予了答复。
7月中下旬,县农业局接案:部分庄稼地里喷施了玉达牌除草剂后受到了严重损坏。县农业局立即组织人员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工作,通过调查取证、专家鉴定、司法公证、物价评估,得出:全县10个乡镇258户农户因使用玉达牌除草剂造成910.55亩玉米作物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产量损失363582公斤,损失金额443571元。最后生产厂家和县级经销商同意调解,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和县级经销商共同负责赔偿受害农民每亩平均200元。赔偿款目前尚未到位,正在催促中。
4月23日编写制作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建设项目文本》;6月21日,依据《关于推荐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通知》(濮老[2005]27)号文件要求和局领导的指示,法规股为我局退休老干部岳登法同志编写了个人先进事迹《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成功地为岳登法同志争取到了市级先进个人。全年共编写了大小材料100余篇,上报市农业局信息科、县委县政府两办、**农业信息网信息130余篇。
按照局领导的要求,从4月底至7月中旬,法规股组织参与了县农技推广区域站人员招聘工作,从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达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所有环节都随机抽签,客观选择,避免了人为因素和暗箱操作,最后确定36名,并于7月13日正式上岗。
今年,农业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农资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要求更多较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肥料方面的管理缺乏进一步较细的法律。2、农业执法队伍不专业,手段落后,缺乏执法经费,缺乏配套先进的检测设备,影响执法的顺利进行。3、农民识别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4、执法不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
㈠、今后五年初步打算。1、建立一支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抓好执法队伍的培训,精选执法人员,建设成作风硬、素质高的执法队伍。2、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培训。3、不断增加农业执法工作的投入。4、不断总结交流先进执法经验。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
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邮政局公布的信息显示,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明确了快递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再行签收。
此番从行业上升为部级别的《标准》后,明确规定了如果快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快递企业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
按照《标准》,快递企业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的免费投递,如果投递2次还未投交、收件人仍需要快递企业投递的,快递企业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标准》规定,用户交寄信件时,快递企业可要求用户开拆,但不应检查信件内容;用户交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场验视内件。
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于5月29日零时起实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这意味着自然人可申请注册“.CN”“。中国”等域名。
这标志着个人网站、个人空间、个人特色邮箱、微博应用、个人店铺等的互联网应用将得以全面开发,域名、网站、个人三者之间的个性化匹配度将得以大幅度提高,我国互联网将更加开放和个性化。
为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餐饮连锁企业通常统一品牌、统一规范、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但餐饮连锁企业往往经营门店数量多、采购数量大、供应链条长,如管理不严,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原料采购统一管理、强化操作过程标准化管理、强化配送统一管理、强化中央厨房管理、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强化诚信经营意识。
通知还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应严格落实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同时,还应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
商务部负责人在首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高峰论坛上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预计到2015年,中国有望成为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坚持有序推进服务业开放,引入优质要素,推动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中国通过出口优质服务,增加了贸易伙伴的消费者福利;通过承接服务外包和国际劳务输出,带动了贸易伙伴的产业发展;特别是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持续扩大,为贸易伙伴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和投资机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拓展了服务业的发展空间,直接带动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服务需求的增加。
现代服务业日益成为中国吸引外资的重点。中国是制造业大国,庞大并不断升级的制造业对生产性服务业产生巨大的需求。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服务需求不断增长。随着中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正步入快速发展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对咨询、法律、会计、金融等各种专业服务产生了旺盛的需求,这将为相关服务企业提供丰富的商业机会。
针对日前浙江、山东、上海等地部分蜜饯生产厂家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违法生产行为,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听取了上述地区质监部门对部分蜜饯生产厂家违法生产问题初步查处情况的汇报,并责成质监部门对问题企业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严厉查处和整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明确提出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安排指出,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苏丹红、抗生素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承诺以及宣传材料张贴等要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张贴、未及时备案公示、未公开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国家邮政局、、部日前联合印发《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同加强寄递渠道治安检查。
《规定》要求,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月在全行业通报一次。
《规定》要求,对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一)不法分子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明知交寄物品为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仍收寄的;(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四)扰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规定》明确要求,对违规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因未执行验视制度而收寄禁寄物品或明知是禁寄物品仍收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公布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同时出台《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规定和指南明确,“宝、灵、精、强力”等夸大性词意,“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等绝对化词意,“处方、复方、药、治疗”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为保健食品命名的禁用词语。规定自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9种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如“祖传、御制、特效、特级、”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及各种疾病名称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如“华佗、扁鹊、中华、华夏”等;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除双引号之外的符号;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组织器官等词语,如“脑、眼、心”等,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规定强调,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2上,财政部负责人介绍了今年财政工作的重点,提出今年将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减轻居民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这方面所得税负担,进一步促进收入分配方面条件作用的发挥。要进一步实施好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而且对微型企业今年要进一步实施所得税减半增收的优惠政策,开展好营业税改制增值税试点,并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商务部将出台《商务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中将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现有管理规定进行梳理,涉及行政审批等政策性规定的,研究出台放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破除隐性障碍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二是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重申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政策。三是研究出台新的鼓励性政策措施,重点放在鼓励和引导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商务部将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兴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在卫生部近日举行的例行新闻会上,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负责人介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食品营养标签国际普遍采用,是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食品营养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多数国家都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或法规。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
为做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标准设立了过渡期限。即自标准公布日期到2013年1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该标准。2013年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从今年5月起,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据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透露,为了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在原有享受范围的基础上,北京首次将城镇低保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和大学生等纳入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大学生毕业后有创业要求的,只需带着自己的学历证明和北京市户口,到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即可。
近年来,选择留在武汉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长。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我市决定从今年起到2016年,每年帮助不少于2000名大学生在武汉自主创业,并带动1万名毕业生就业,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走在全国前列。即将出台的《我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创业领航计划》,将完善我市大学生创业政策、孵化机制和服务体系。
据了解,目前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两大优惠政策:有国家承认学历的近3年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小额担保。申请小额担保,从事个体经营,最高申请额为7万元;合伙经营,申请总额不超过2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额的财政贴息扶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每年可减免8000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
日前,安徽省工商局公布了十四条《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披露,为支持全民创业,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暂对新设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
另外,为大力支持外省企业整体迁移到本省落户发展。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迁移企业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主动加强与迁出地工商部门的联系与衔接,确保迁移企业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
近日,山东威海再次出台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和所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可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可按年租金的20%享受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威海市创业补贴分为定额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3类: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含5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7月30日后新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给予每岗5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扶持期限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对2008年7月30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 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据悉,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共同起草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北京市将连续4年(2012~2015年),每年统筹安排资金100亿元,用于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意见》指出,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多样化金融方式助推文化创意企业。大力支持银行机构通过信用、并购、银团等信贷产品支持首都文化“航母”的建设工程。此外,还包括进一步提高小额公司支持中小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力度,加大融资性担保支持水平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这份意见明确提出,高校毕业生创办网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自主创业补助、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等奖励扶持政策。
而对于那些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意见”指出,只要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网店经营,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且月营业额超过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认定为网上创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天津市还提出,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个体经营”范围中,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除外。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创办软件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天津还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保留学籍,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近日,吉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共出台21条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稳健经营。《意见》鼓励创办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创业活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创办企业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为扶持和帮助广大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立足农村就业创业,《广西青年创业保险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出台。拟用1年至3年时间,通过推广“三农”金融保险服务项目,培养和扶持2万名青年实现创业,并为进行创业的青年提供各类生产保险服务。
动员广大青年参与保险服务“三农”,引导其在保险服务创新中创业成才,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在服务保障“三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拓宽青年创业就业渠道,引导广大青年创业成才。
据介绍,广西青年创业保险扶持计划以金融保险为项目载体,努力实现一年内在广西的重点县、乡、村培养一批金融保险服务青年能人。以金融保险培训为抓手,提升青年就业创业技能,2年内努力实现“一村一人才”。扩大农业保险试点,为青年创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在青年创业生产中不断扩大有针对性的能繁母猪保险、甘蔗保险、森林保险、奶牛保险和香蕉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利用金融保险手段转移创业风险,有效提高青年创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生产水平。建立青年创业扶持机制,辐射带动更多青年创业。
温州市出台《温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提出在全市范围内通过贴息扶持、资金补助等措施帮扶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生活。
按照《实施意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可享受贴息扶持。其个人按4%的年利率、10万元额度内给予贴息;对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按3%的年利率、50万元额度内给予贴息;其他残疾人扶贫基地20万元额度内给予贴息。其中,对2010—2012年毕业的残疾学生个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以4%的年利率、30万元额度内给予贴息。